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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forms.gle/piTfdL5LssQjGurB7
學生針對「教育部權責之性別平等教育全國性政策議題」提案
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5年受理學生提案一案,請依說明辦理(詳見附件)
115年受理時間:第1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115年3月16日(星期一);第2次受理收件截止115年9月15日(星期二),以送達教育部部時間計算。
全國性政策議題如欲經學校性平會提案,請務必提前一個月送達性平會,以開會審議。
屬於本校性別平等相關議題,歡迎隨時與性平會聯絡提出建議。
「精進性別友善之校長遴選提問原則」計畫成果報告
性別影響評估(Gender Impact Assessment,簡稱GIA),是落實性別主流化的工具之一,目的在促使政策制定者更能清楚掌握男女不同處境,並設定預期的結果,使性別落差獲得改善,確保政策、計畫與法案,從研擬規劃、決策、執行、監督評估與事後檢討建議等各階段過程,都能納入性別觀點(註)。
【法規修正公告】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
業奉總統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1號令公布。
一、依總統府秘書長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20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77號(另見本府網站https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。
【法規訊息公告】公布修正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」部分條文
一、總統112年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10181號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。
二、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、5、7、8、14、22、28、31、35、 36、38、39、43至45、46至48、51、53、55條條文;增訂 第45條之1、第52條之1、第53條之1,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(如附件)
三、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、學生影響較大者,摘要說明如下:
1.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(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):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之行為,以供人 觀覽;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、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;散布、播送、交付、販賣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、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 年之性影像、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行為者。(修正條文第35條、第35條、第38條、第39條及 第44條)
2.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: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。(修正條文第46條)



